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于3月11日上午,在线“云”召开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网络消费纠纷在今年出现了多发的情况,2020年截至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18起此类案件。
法院通报称,今年1-2月,受新冠肺炎影响,不少消费者选择在线购物,各类线上消费增加,也相应产生了一些纠纷。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收到18件与疫情有关的立案申请,涉及购买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以及餐饮、酒店、机票预订服务等多个方面。
互联网法院卢正新法官结合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情况,具体介绍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4个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首先是因食品、药品标签标识瑕疵产生的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因网购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质量纠纷中,有53%的案件涉及标签标识问题。包括标签缺失重要商品信息,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物成分及具体含量、不适宜人群等;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标签记载存在文字错误等。
第二是因虚假宣传、隐瞒质量问题等“套路”引发纠纷。包括对产品质量或服务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如在“人造水晶”的宣传页面中突出显示“天然”“自然”等字样;一些商家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瑕疵或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如经营者在介绍手机情况时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手机为二手机、翻新机这一事实,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对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虚假宣传也可能引发纠纷,比如,为吸引顾客将非免费服务项目宣传为“永久免费”,将较高的价格宣传为“全网最低价”等。
第三类是格式条款暗设“陷阱”。为方便、快捷、规模交易,经营者通常都会提供格式合同,网络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对具体条款内容进行协商,而且基本上不会逐一阅读,但这些格式条款可能暗含经营者的“陷阱”,比如,经营者对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不退不换”,并据此拒绝为消费者退货。
最后一类是主播带货、进口产品、二手交易以及新型电商暗藏隐患。目前,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迅猛发展,但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风险和隐患较多。比如,以“主播带货”为起点的网络交易,一旦产生纠纷,由于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消费者难以确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客观上造成了追诉困难。还有一些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存在伪造、变造海关单证等行为,消费者无法判断真伪,产品质量无从保障。
据悉,疫情期间,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网络文化消费和娱乐消费成为新热点,法官预测,未来相应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可能会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