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入场,网络互助平台用户激增,但其能否像保险一样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还有待实践检验。网络互助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网络互助业务何以能轻松获得上亿客户?有着普惠初衷的网络互助,其商业模式是否存在硬伤?这一业务又将如何监管,一旦纳入监管又可能会有什么变化?
对于网络互助的监管,有多种讨论声音。
网络互助,顾名思义就是依托于互联网的一种互助组织形式,此类平台因具有公益属性而被认为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管。但网络互助往往又被看做是基本医保和商保的补充,基础保障类业务看似又该由医疗保障相关部门监管。在这两种观点之外,有更多的观点聚焦于网络互助平台的类保险业务的金融属性上,认为其就是一个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一家网络互助行业人士直言,网络互助平台都十分希望并且呼吁纳入监管,设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行业相关规则,确保网络互助平稳、健康、可持续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网络互助的会员提供保障。
有头部网络互助平台负责人近日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目前没有明确到底由谁进行监管是理解的,因而也在自律方面做了一些事情。就个人而言,还是希望由银保监会来进行监管,因为网络互助的本质还是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是可以为参与者提供保障的。
其实,早在2020年9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便在公开场合表示,网络互助平台未来的潜在监管模式,在现在的工具箱里面大约有五个。
模式一,不发牌照,由银保监会制定管理办法;
模式二,不发牌照,由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制定管理办法;
模式三,是对互助平台实施牌照监管,持照经营。比如说,将业务拆分,实行通过保险机构对平台穿透式监管;
模式四,是对所有的平台直接发放类保险牌照;
模式五,是按照现行保险法,对现行的所有网络互助平台进行监管,持牌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石晓军向澎湃新闻表示,必须得合规,无论业务多么创新,也不能够突破法规和规律的边界。一些互联网平台推出网络互助业务可能是怕连累到他们更大的战略。
石晓军建议,能否把这类业务作为一种个人到个人的金融业务机构进行正式的监管,归银保监会非银部管理。不管哪个平台,无论是谁在运营,要设立保证金、资本金。监管的核心就是资本金监管,在审慎性监管的同时进行行为监管,规范手续费费率等。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雪峰认为,由于网络互助本身并不是保险,所以只能说可以参照保险业监管。保险业中的相互保险组织,也有非营利性的,但是它还是有一系列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监管。如果纳入这一监管框架,实际上网络互助又不是这样来运作的,他们也未必愿意接受这种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国保险研究所所长魏丽也表示,对于网络互助平台的监管,亦不能照搬保险监管方式。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们迫切需要更具普惠性质的足额保障产品,网络互助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实践探索,需要给予包容和支持,更需要秉承普惠保障的初心,立足国情深入思考,用智慧和科技解决网络互助遇到的瓶颈问题。
“有很多人加入网络互助,主要是因为有些疾病可能根本无法通过保险来获得,那么确实遇到这种财务困难时,通过互助能解决他这方面需要的,就是有意义的。”周雪峰强调,关键就在于平台不要做虚假宣传,互助就是互助,要告知加入者这种风险,让他明确互助的性质不是商业保险。
此外,周雪峰还认为,要让加入网络互助的人认识到,加入这一平台得到的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否则很多人误以为是买保险得到了多少保障,需要交多少保费,而且还很便宜。同时,网络互助平台要财务公开透明,做好数据保护。
在银保监会层面,其对于网络互助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做网络互助业务最新表露出来的态度是“进一步关注,了解它运行的方式,分析其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2020年9月,银保监会打非局在其理论研究文章《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中也谈及了国外网络互助保险平台监管模式。
上述文章称,国际网络互助平台(亦称P2P保险平台)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个体互助模式(Peer-to-Peer Insurance)、群体定制模式和其他创新模式三种。国际P2P保险平台普遍以小范围熟人参与为主,保险标的多为小额产品,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业务涉众风险及卷款潜逃风险都比较小。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将P2P保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受到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必要时还接受证券监管的审查,一般不存在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形。
“相信我们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一起共同讨论出一种新的解决办法,来满足合规问题。”前述头部网络互助平台人士如此说道。